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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木材经营税费。除国家和省批准收取的税费外,地、市、县自定的各项收费一律取消。今后新设的木材收费项目须报省减轻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批,省以下无权自行审批任何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搭车收费。为减轻林农负担,育林基金由按第一次木材销售收入的12%征收调减为按10%征收,按2∶1∶7比例分别由省、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掌握;更改基金由按第一次销售收入的8%征收调减为按5%征收。同时,相应提高木材收购价格,以增加林农收入,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调整水电费价格及返还比例。按照水电、火电同价的原则,逐步理顺水电价格和收益分配关系。皖西几大水库发电收入基数内返还库区的资金由原定每千瓦时0.011元上调至0.02元;超基数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15元上调至0.245元,其提价部分70%返还库区,30%留民站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