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7-18 浏览 27609 次
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规定的中央财政专门资金支持;对近两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或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25%)的连锁企业,经核准享受《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规定的中央财政专门资金补助。对以上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地方各级财政也要从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资金配套。建设和改造农产品绿色批发市场,经检查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从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农产品标准化出口企业开展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除国家补贴的40%外,其余60%给予全额补贴。试点企业按要求实现网上直报市场监测数据信息的,从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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