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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加大品牌保护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企业的商标、域名被恶意抢注等现象。严禁一切乱评比、乱认定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设区的市政府授权外,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品牌产品评审和品牌评价活动,进一步促进品牌评价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加强对商标、质量标志、产品标准标志等印制的管理,加快建立知名品牌数据库,完善市内执法联动机制和维权网络。加强与其他地市的合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品牌互认、互保的联动机制和网络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成立商标、商号和名牌保护自律组织,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形成企业自我保护、政府依法保护和司法维权保护三位一体、相互结合的保护体系。加强对合资合作过程中自主品牌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评估企业的品牌价值,防止自主品牌被恶意收购。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机制,及时向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