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7-31 浏览 24320 次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展机耕、机收、机插、排灌、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加强指导和服务,引导农机服务组织健康发展。探索通过向农民发放“农机作业券”,给予关键环节机械作业补贴等途径,引导农民特别是农机作业大户、合作组织使用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突破农业机械化发展“瓶颈”。从今年起,省财政将对采用水稻机械化插秧、病虫机械化“统防统治”作业的本省农民,以发放“农机作业券”的形式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二)创新服务机制。大力推进农机信息化建设,依托“农民信箱”,完善农机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构建农业机械化公共信息网络平台,促进农机服务供需对接。鼓励农机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服务,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

  六、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理

  (一)加强农机质量管理。推行农机“推广鉴定证”制度,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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