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负责”,但对桃源茶种站是否存在无形资产及其处理未予明确,《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中亦没有体现。1996年11月11日,卢万俊、卢宏高、卢立群、唐春先、卢绍平作为股东,共同出资组建被上诉人古洞春公司。该公司以“桃源大叶”为原料,生产、销售古洞春(注册商标)“野茶王”、“野茶”等
茶叶产品。另查明,在桃源县境内还生产、销售有桃花源牌“野茶王”、灵芽牌“野茶王”以及湘龙牌“野茶”等
茶叶产品。2004年10月19日,桃源县政府对“桃源大叶”茶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形式审查合格并予公告。除此以外,由于各方当事人对一、二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二审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古洞春公司是否享有“桃源大叶”母本野生茶树的发现权,是否取得“桃源大叶”茶树品种权。二、上诉人怡清源公司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者与之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认的行为;是否实施了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