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04 浏览 28254 次
洞春公司享有“桃源大叶”的品种权错误。

  另外,桃源茶种站是被依法注销的,而被上诉人古洞春公司则是由卢万俊等自然人出资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两者不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从桃源茶种站被注销和古洞春公司成立的过程看,虽有桃源县人民政府农村办公室同意“原企业人员组成股东,仍从事茶叶种植研究。原厂房设备及其债务由新建公司负责”的意见,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已对桃源茶种站存在的无形资产进行了处理,更不存在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古洞春公司的事实,况且桃源茶种站也并不享有“桃源大叶”的品种权。综上,古洞春公司既不享有“桃源大叶”野生母本茶树的发现权,也不享有“桃源大叶”茶树品种权,上诉人怡清源公司相关上诉理由成立。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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