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04 浏览 28255 次

  判定一个具体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应参照该商品在特定市场的生产销售历史、销售地域、销售量、市场占有率、信誉情况及广告投入和覆盖面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上诉人古洞春公司虽主张其生产、销售的“野茶王”、“野茶”系列产品为知名商品,但既没有提供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时间、销售地域、销售量、广告及宣传时间以及相关消费群体的评价等方面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其产品的获奖证书、媒体报道等证据。古洞春公司提交的“桃源大叶”茶获奖的证据,只能证明“桃源大叶”的产生、发展历史及其知名度,不能认定古洞春公司生产、销售的系列产品为知名商品。

  判定商品的名称是否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首先应认定某一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先使用。本案被上诉人古洞春公司成立于上诉人怡清源公司之后,古洞春公司仅向法院提交了其标有“野茶王”、“野茶”的茶叶包装盒,对该产品的生产时间无法作出判定,结合在桃源县境内还生产、销售有桃花源牌“野茶王”、灵芽牌“野茶王”等茶叶产品的事实,说明“野茶王”、“野茶”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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