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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万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邓万明的行为在客观上不是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而只是一种出具有不真实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的行为,且其不具有负责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职责,不符合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主体要件,因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万明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不能成立的。此外,即使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能够成立,则被告人邓万明的行为亦不属于隋节严重,而应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并且被告人邓万明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邓万明在柘荣县公安局宅中派出所任民警,其职责主要是内勤,负责户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1999年6、7月份左右,被告人邓万明的朋友林杰(另案处理)与台湾人简文雄合谋,欲介绍策划大陆女青年与台湾地区人登记结婚后,让大陆女青年以赴台湾探亲为名去台湾打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