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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日期】2005-11-02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邓万明骗取出境证件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2005)柘刑初字第39号判决书。
2.案由: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承颖。
被告人:邓万明,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柘荣县公安局宅中派出所民警。因本案于2005年7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开梓,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盛桥;审判员:陆英;人民陪审员:袁淑贞。
6.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日。
(二)诉辩主张
1.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9年12月至2001年5月间,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