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承岭受贿案
发布时间 2014-08-10 浏览 25458 次

【终审日期】2001-06-28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朱承岭受贿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杭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承岭,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浙江省兴合集团总公司)党组书记、主任(董事长、总裁),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直戒坛寺巷9号3单元201室。因本案于2000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建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章靖忠、邓继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字(2001)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承岭犯受贿罪,于200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东伟、代理检察员林永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承岭及其辩护人章靖忠、邓继祥到庭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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