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被告人邓万明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万明的行为不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邓万明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林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被告人邓万明协助抓获林杰的行为构成立功,可予以从轻处罚。此外,鉴于被告人邓万明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案审理过程中,其近亲属退出被告人邓万明所收受的赃物相应的价款,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邓万明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