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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赃款18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解说
柘荣县人民检察机关以邓万明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却判决邓万明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被告人邓万明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据此,行为人的行为若要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则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的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职责,并实施了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案中,邓万明系派出所民警,并没有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职责,其所实施的出具虚假的户籍身份证明及填写虚假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临时住宿登记表》等行为虽然与当事人申请办理出境证件有关联且该行为存在渎职,但并非是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因此,邓万明的行为不构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