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万明骗取出境证件案
发布时间 2014-08-10 浏览 27116 次
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在邓万明的行为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的情况下,本案涉及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邓万明的行为构成何罪?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对同案人林杰的定罪以及邓万明与林杰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而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本案中,同案人林杰明知林雪婷、江爱兰、郑爱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大陆不能通过与台湾地区人登记结婚后,以探亲的名义出境前往台湾地区,即林杰明知林雪婷等三人不具有以上述方式出境的合法资格,仍然策划、指挥林雪婷等三人以登记结婚、探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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