赂计人民币1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并未产生损害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利益,可酌情从轻处罚。为证实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集体所有制企业,辩护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省社章程、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供销社若干税收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县以上供销社执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社、省税务局关于县以上供销社执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证据。同时为证实被告人朱承岭在满陇桂雨项目合作中极力维护省社利益,没有给省社造成严重损失,辩护人还宣读和出示了合作协议、今日房地产公司提案、函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5年春节前,被告人朱承岭在担任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杭州万丰服装有限公司经理施见所送的美金1万元(价值人民币84384元)。在收受财物前,被告人朱承岭为施解决资金周转上的困难及因出口服装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提供帮助。
1997年底、1998年上半年和1999年春节前,被告人朱承岭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