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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997年、1998年和1999年春节前,被告人朱承岭在担任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原浙江省兴合集团实业公司总经理陈浩龙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1万元、2万元和1万元,共计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朱承岭为陈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1997年春节前,被告人朱承岭在担任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浙江省茶叶公司(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总经理施新权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朱承岭为施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1998年、1999年和2000年春节前,被告人朱承岭在担任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收受浙江省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军为感谢其工作上的支持和职务升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