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承岭受贿案
发布时间 2014-08-10 浏览 25464 次
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承岭有坦白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请求对朱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朱承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承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在扣押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款项中扣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0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

  二、现扣押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未随案移送本院的赃款人民币319384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池海江

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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