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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翁国华,外号“老二”,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揭西县人,家住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下街13号,捕前暂住海口市宇海酒店后附楼a302房,无业。1999年8月17日因本案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汤坚,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刑诉字(2000)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少平、王建生,翁国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明、代理检察员陈开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少平及其辩护人黄跃,被告人王建生及其辩护人王南湖,被告人翁国华及其辩护人汤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8月14日中午一时许,张俊林(在逃,另案处理)在海口市面前坡泓基花园门口处将一包装有毒品海洛因的茶叶交给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