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少平等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 2014-08-11 浏览 29294 次
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没有足以指控被告人翁国华明知是毒品且要与王建生准备去交易的确切证据,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被告人翁国华的辩护人还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翁国华的妻子林碧娟于1999年9月22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关于要求对翁国华伤势进行法医鉴定的申请报告》;

  2.海南省人民检察院1999年11月22日作出的琼检技鉴医字(1999)13号《检察技术鉴定书》;

  3.被告人翁国华在看守所的照片;

  4.被告人王建生的辩护人于2000年4月17日会见王建生的会见笔录;

  5.被告人翁国华的辩护人于1999年9月20日及2000年5月17日会见翁国华的会见笔录。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9年8月14日中午一时许,张俊林(在逃,另案处理)在海口市面前坡泓基花园门口处将一包装有毒品海洛因的茶叶交给被告人许少平并指使他将毒品送交被告人王建生贩卖。当日下午二时许,被告人许少平驾驶琼c57559号摩托车把毒品送到南宝路邮电大厦交给被告人王建生。被告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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