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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少平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许少平参与贩卖毒品249.5克系犯罪未遂且其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经查明,被告人许少平的行为虽然只是运送毒品,但只是具体分工不同,它属于共同贩卖毒品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且为既遂。结合被告人许少平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系从犯与法无据。
综上,被告人许少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建生、翁国华的辩护人分别会见两被告人的笔录,公安侦查人员在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