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少平等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 2014-08-11 浏览 29309 次
9月14日提审被告人王建生、1999年11月10日提审被告人翁国华所做的讯问笔录,以及被告人王建生、翁国华在庭审中均称实际上不知道许少平交给的茶叶袋里藏放毒品,王建生称从茶叶袋中偷拿一小包东西放进自己的裤袋里是出于好奇,他们见面是准备去喝茶,与已被证据证实的本案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王建生、翁国华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两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照片,虽然两被告人手腕部有伤痕,但无证据证实系刑讯逼供所致,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翁国华的辩护人当庭提供的琼检技鉴医字(1999)13号《检察技术鉴定书》,辩护人认为该证据证实被告人翁国华在公安侦查机关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但除被告人翁国华的反映外,无其他证据证实确系刑讯逼供所致。

  综上,被告人王建生、翁国华称没有参与贩卖毒品,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及被告人王建生、翁国华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判两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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