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绣巢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03年6月17日)
发布时间 2014-08-11 浏览 28172 次
产品的形状、结构的情况,而且这种结构的改变给枕芯这种产品带来了功能和效果上的变化,即:枕芯重量轻、保暖性能好、回弹性能好;《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2.2规定:“在实用新型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中,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标准低于发明的创造性的标准。”从以上陈述可知,九孔枕芯具备实质性的特点。被告不应该苛求过高的创造性。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以九孔纤维为枕芯的填料是公知技术,也不能否定九孔枕芯结构的进步性。综上所述,原告的发明九孔枕芯符合《专利法》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4512号决定,依法判定本案专利权有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进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时,技术方案中的那些不导致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产生变化的技术特征视为不存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l要求保护的枕芯包括上枕袋和下枕袋织物,九孔纤维枕芯填料,上枕袋和下枕袋织物可以为一体或通过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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