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绣巢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03年6月17日)
发布时间 2014-08-11 浏览 28171 次
调解书作为补充证据。但本院注意到,第三人在无效程序中并没有提交这两份证据,且该证据的内容与本案纠纷也缺乏必要的关联性,故本院对此不予考虑。

  上述事实,有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4512号决定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本案专利在使用九孔纤维作为填料后,是否改变了传统枕芯的产品构造,并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和功能上的变化,从而符合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时所应具备的创造性的要求。

  本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枕芯,包括上枕袋织物和下枕袋织物,枕芯填料为位于上枕袋织物和下枕袋织物内部的九孔纤维,上枕袋织物和下枕袋织物可以为一体或通过缝合方法连接。作为一种基本的家居用品,通过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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