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仁不服安溪县财政局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发布时间 2014-08-12 浏览 25739 次
后,在原告放弃听证权利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维持。原告主张,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当场收取较大数额罚款,被告的行为虽然不妥,但并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效力?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因非法扣押车辆赔偿其经济损失3990元,因被告扣押原告车辆行为是否非法未经依法确认,且被告扣押车辆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与本案不服行政处罚之诉,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03年5月30日作出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安溪县财政局所作出的[2002]安税罚字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高树仁诉称,(1)[2002]农税罚字第31号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依据不足。①首先,证人叶连革和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要求,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叶连革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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