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仁不服安溪县财政局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发布时间 2014-08-12 浏览 25737 次
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安溪县财政局辩称,(1)答辩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2)答辩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有关农业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被上诉人安溪县财政局具有农税稽查、征收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高树仁利用闽1361442号车承运未税色种毛茶12000公斤从大坪乡外运未办理外运手续及完税证明事实清楚。但对上诉人的该违法行为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哪种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未作认定,即适用该条款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偷税属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逃税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不当。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已履行了告知上诉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上诉人已同意放弃听证权利。对上诉人提出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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