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仁不服安溪县财政局财政行政强制措施案
发布时间 2014-08-13 浏览 26071 次
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高树仁虽不是被扣闽d61442号货车的所有权人,但该车辆系其向他人雇用,其也就享有占有、使用的财产权利,并且承担支付雇车费用的义务,被告的扣车行为必然对高树仁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高树仁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辩称原告不是所诉被扣车辆的所有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是否能成为被告扣车法律依据的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因此,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只有明确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虽然赋予税务机关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实施,其中并没有因查案需要可以进行保全措施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稽查、征收农业特产税是履行其法定职责,但以查案需要进行保全措施为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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