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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日期】2004-03-17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高树仁不服安溪县财政局财政行政强制措施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4)安行初字第011号。
2.案由:不服财政行政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树仁(又名高树空),48岁,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谢清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生;审判员:陈安全;代理审判员:刘建安。
6.审结时间:2004年3月17日。
(二)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2年10月31日,原告高树仁雇用闽d61442号货车运载茶叶因未办理外运手续及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