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仁不服安溪县财政局财政行政强制措施案
发布时间 2014-08-13 浏览 26064 次

【终审日期】2004-03-17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高树仁不服安溪县财政局财政行政强制措施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04)安行初字第011号。

  2.案由:不服财政行政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树仁(又名高树空),48岁,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谢清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生;审判员:陈安全;代理审判员:刘建安。

  6.审结时间:2004年3月17日。

  (二)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2年10月31日,原告高树仁雇用闽d61442号货车运载茶叶因未办理外运手续及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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