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通生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3 浏览 26918 次
我单位采购的产品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弯盘”并非原告主张保护的“镊子”专利,且该产品的提供者是北京荣宇鑫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荣宇鑫公司),产品的制造者是大友大公司,两公司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资质,我单位采购的来源合法。其次,原告称2001年以来曾多次与我单位联系也并非事实,我单位仅仅在2004年8月4日收到原告的公证书。再次,大友大公司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拥有专利权,并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最后,我单位系非营利性单位,采购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镊子”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7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6月14日,专利号为zl99217236.5,专利权人为原告刘通生。该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镊子,由上下两臂构成,其特征在于上下两臂的尾部其中一个设有一插槽,另一个设有一插片,插片可插入插槽中固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镊子,其特征在于插槽和插片为纵向插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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