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通生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3 浏览 26921 次
品的来源合法性,被告提交了9份附件:附件1为荣宇鑫公司给被告出具的《发票》,其中出票时间为2004年7月8日,商品名称栏中包括“一次性弯盘”;附件2为荣宇鑫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中包括医疗器械;附件3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附件4为大友大公司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内容为:“大友大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弯盘(大、中、小号),经审查,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规定,准许注册。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四年。”落款时间为2004年12月21日;附件5为《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附件6为《医疗器械说明书批件》,两附件均指向的生产企业为大友大公司,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弯盘”;附件7为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被许可单位为大友大公司,项目为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诊断、治疗器具类:换药盒(弯盘)],有效期为2003年1月3日至2007年1月3日;附件8为《国产卫生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备案凭证》;附件9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单位为大友大公司,产品范围为ⅱ类:ⅱ-6801一次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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