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通生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3 浏览 26912 次
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

  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本案中,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告儿童医院的抗辩理由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有破损,影响包装与被包装物是否为一体的辨别,且镊臂、加强筋以及镊子的结合方式为已有技术。本院认为,对于包装破损问题,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可知,公证人员为清晰地固定证据,分别对“一次性弯盘”外包装及包装内物品进行了拍照,而打开外包装袋合乎常理,被告若由此提出包装与被包装物不吻合的抗辩理由,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如被告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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