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通生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3 浏览 26913 次
对公证书的公证程序有异议,应就此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撤销。但被告在本案诉讼中并未提交申请撤销的证据,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被告儿童医院关于该公证书异议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镊臂、加强筋、镊齿以及镊子的结合方式为已有技术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本专利的镊臂、加强筋、镊齿以及镊子的结合方式为已有技术的相关证据,且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已有技术抗辩的前提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而在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才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在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两者属于相同但不等同。因此被告儿童医院关于镊臂、加强筋、镊齿以及镊子的结合方式为已有技术问题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