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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童医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在本案中依据被告儿童医院提交的与案外人荣宇鑫公司的购货发票以及荣宇鑫公司和大友大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可知,儿童医院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经销商荣宇鑫公司,被告对荣宇鑫公司和大友大公司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资质进行了必要的审查,符合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