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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儿童医院既没有侵犯本专利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在客观上造成对原告精神权利的损害,故对原告要求在《首都医药》杂志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在本案中原告仅提交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票据,未提交其他调查取证及公证费用的证据,故本院仅支持有相关证据支持的费用。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侵犯原告zl9921723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弯盘”产品行为;
二、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通生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元五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