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通生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3 浏览 26917 次
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儿童医院虽然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但不具备主观故意,且其已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故依法只承担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儿童医院既没有侵犯本专利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在客观上造成对原告精神权利的损害,故对原告要求在《首都医药》杂志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在本案中原告仅提交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票据,未提交其他调查取证及公证费用的证据,故本院仅支持有相关证据支持的费用。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侵犯原告zl9921723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弯盘”产品行为;

  二、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通生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元五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