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驳回原告刘通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刘通生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负担10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海旗
审判员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