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通生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13 浏览 26922 次

  三、驳回原告刘通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刘通生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负担10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海旗

审判员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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