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 2014-08-15 浏览 26998 次
生堂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的冰糖燕窝、虫草鸡精、非医用营养液等,属于保健食品,上述三公司生产销售的御生堂肠清茶、御生堂宫廷减肥茶也属保健食品。由于销售渠道相同,使得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此御生堂商品与彼御生堂商品的归属无法辩别,产生混淆和误认是显而易见的,故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御生堂生物工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御生堂商标,并与寿春堂公司签订协议,生产御生堂肠清茶和御生堂宫廷减肥茶,并与御生堂保健品公司共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御生堂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上述三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2003年3月至2003年12月间,上述三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额高达1000余万元。上述三公司确认其产品的平均毛利润率为71.02%,御生堂公司以上述三公司的获利作为赔偿依据,要求上述三公司共同赔偿500万元诉讼请求,应予全额支持。本案审计费亦应由御生堂保健品公司和寿春堂公司分别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是对财产权的侵犯,该权利中并不具有人身权的属性,御生堂公司亦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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