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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得雨公司诉称:原告系“得雨”商标的注册人。原告生产的“得雨活茶”被荣膺为人民大会堂国宴茶,是江西省的知名品牌、著名商标。“得雨活茶”以其优良品质得到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评,在北京乃至全国均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无视法律,公然生产制作“得雨生茶”,在北京、浙江等地大肆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得雨”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极大损害了“得雨活茶”在北京、浙江等地市场上的声誉和品牌形象。2003年9月,经原告投诉,被告的侵权行为得到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但是,被告仍继续进行侵权行为,分别于2003年10月和11月在中央电视台三套“致富源”栏目和中央电视台七套“创业之路”栏目宣传“得雨生茶”,再次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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