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新偷税上诉(再审)案
发布时间 2014-08-19 浏览 24747 次
字第1998-75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黄春新的辩护人亦向合议庭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认定:1984年7月26日至1986年7月26日,黄春新从安吉精制茶厂停薪留职,为安吉县双建茶厂(下简称双建茶厂)推销滞销茶叶。期满后,通过三次借用合同继续留在双建茶厂。此间,黄春新经过该厂厂长章校根同意,以双建茶厂名义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茶叶分公司(下简称广东省茶叶公司)提供出口精制茶。为此,黄春新与双建茶厂协定:动用茶厂资金,黄承担占用资金的利息并上交给茶厂其净利润的10%为管理费;不动用资金,黄上交其净利润的5%为管理费,所花一切费用开支均由黄春新自理等。

  1987年11月9日至1988年9月5日,黄春新自己负责全部资金,从安徽省休宁茶厂、宣郎广茶厂购进精制茶1517.18市担,进价993518.64元,全部提供给广东省茶叶公司,用以出口。双建茶厂将购货发票、运费发票人账,同时为黄春新开出调拨发票二份、收款发票三份,黄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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