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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楼献、夏时春,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王典挺,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原系中共天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住天台县城关镇园丁新村11幢206室。因本案于200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周建平,浙江风华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指定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王典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1年1月19日作出(2000)甬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陈家跃等四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0年4月5日,温岭宾馆原财务人员陈安稷因涉嫌参与和知悉他人的部分违纪违法活动而被中共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同年5月21日,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