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跃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 2014-08-19 浏览 25379 次
记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毛巾、茶叶罐、电视机遥控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王典铤也均有供述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证,并与前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家跃是“审查”被害人的组织者,在组织“审查”中与同伙一起共同殴打伤害被害人致死,应承担主要责任;翁师君、周孝阳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地实施伤害行为,原判认定陈家跃、翁师君、周孝阳系主犯并无不当,陈诉称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翁、周诉称不是主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导致被害人陈安稷呕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的前因,是其遭伤害后软组织大面积挫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意识障碍所致,故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陈家跃、翁师君的二审辩护人、王典挺及其二审辩护人称被害人的死亡与各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陈家跃、翁师君的二审辩护人称原判定性错误、被害人因抢救不当致死及要求对死因重新鉴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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