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跃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 2014-08-19 浏览 25377 次
王典铤的上诉;

  二、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陈家跃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

  三、被告人陈家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金其

代理审判员 黄惠锋

代理审判员 林银生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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