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陈家跃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
三、被告人陈家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金其
代理审判员 黄惠锋
代理审判员 林银生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