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义明破坏生产经营案
发布时间 2014-08-21 浏览 24255 次
复印件证实小龙潭村民李顺德、张上龙、李进嘎、李鲁者、杨批黑对坐落在巴岩梁子和麻栗树梁子的部分自留山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扭直村与小龙潭村地界示意图证明两村的土地权属界线以大寨梁子山脊沿阿尺底妈箐沟至石甫河、顺石甫河至月牙河交汇处为界;损失测算报告证明小龙潭村民受损作物经济价值32853.83元;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进一步证明被告人金义明等人违法勘界和毁坏农作物的行为客观存在,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也无异议,本院已当庭确认以上证据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绿春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表明,扭直与小龙潭两村土地使用界线清楚,并且土地使用现状合理、地形地物明显。但是被告人金义明、金元贵、金嘎福、朱批松等人越权行使勘界行为,并且以“不出一点纠纷上级不会来解决”为目的,故意毁坏小龙潭村民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32853.83元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义明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以全案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元贵、金嘎福、朱批松身为扭直村委会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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