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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绿春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表明,扭直与小龙潭两村土地使用界线清楚,并且土地使用现状合理、地形地物明显。但是被告人金义明、金元贵、金嘎福、朱批松等人越权行使勘界行为,并且以“不出一点纠纷上级不会来解决”为目的,故意毁坏小龙潭村民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32853.83元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义明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以全案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元贵、金嘎福、朱批松身为扭直村委会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