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彭晓云盗窃、脱逃、抢
下一主题:高勇峰等盗窃案
7—8.199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沈益占、单桂毛头戴迷彩帽,携带尖刀,窜至嵊州市104国道线三聚潭加油站旁,以检查车辆证件为名,采用持刀相威胁的手段,从一辆停着的外地货车两名驾驶员身上劫得人民币120元。尔后,二被告人又在另一辆货车驾驶员童建云、金小祥身上劫得人民币650元及价值人民币1317元的诺基亚5110型手机1只。赃款二被告人平分,诺基亚5110型手机由沈益占所得。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童建云、金小祥陈述,证明10月21日凌晨在三聚潭加油站停车休息,两个30岁左右的男的头戴迷彩帽,手持尖刀对他们威胁,共劫去人民币650元及诺基亚5110型手机1只之事实;扣押单及领条,证明从沈益占处扣押诺基亚5110型手机1只并发还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