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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9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沈益占、单桂毛头戴迷彩帽,携带尖刀,窜至嵊州市104国道线禹溪村转弯处,采用敲驾驶室门,持刀相威胁的手段,从驾驶员卢启明身上劫得人民币1100元。赃款二被告人平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卢启明陈述,证明10月22日凌晨在104国道线嵊州禹溪加油站附近停车休息时,被两个男的叫醒,并持刀威胁从其身上劫去人民币1100元之事实;被告人沈益占、单桂毛供述能与被害人卢启明陈述相互印证。
10.199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沈益占、单桂毛携带尖刀,窜至嵊州市104国道线三聚潭加油站旁,采用敲驾驶室玻璃窗的手段,准备进行抢劫时,驾驶员高国华见状打开车门逃跑并呼喊。二被告人见高逃离,即从地上捡起石块击碎驾驶室的挡风玻璃,致财物损失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