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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97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沈益占伙同陈忠祥窜至嵊州市精制茶厂,趁无人之际,窃得珠茶698公斤,价值人民币3210.8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失窃证明,证明1997年嵊州市精制茶厂曾失窃珠茶之事实;书证记账联、入库单,证明沈益占以“浦口沈军”的名义向嵊州市茶场精制厂出售茶叶698公斤计人民币3210,8元,经被告人沈益占当庭辨认无误;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珠茶698公斤价值人民币3210.8元;被告人沈益占供认不讳。
17.1997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沈益占伙同陈忠祥窜至嵊州市精制茶厂,趁无人之际,窃得珠茶612.5公斤,价值人民币7227.5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失窃证明,证明1997年嵊州市精制茶厂曾失窃珠茶之事实;书证记账联、入库单,证明沈益占以“浦口沈军”的名义向嵊州市茶场精制厂出售毛茶612.5公斤,计人民币7227.5元,经被告人沈益占当庭辨认无误;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珠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