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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8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益占、樊小君爬围墙进入嵊州市精制茶厂,趁无人之际,窃得珠茶300公斤,价值人民币2000元。共同销赃后,沈益占分给樊小君赃款7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失窃证明,证明1998年嵊州精制茶厂曾失窃珠茶之事实;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珠茶300公斤,价值人民币2000元;扣押单及领条,证明扣押樊小君赃款3200元并已发还给嵊州市精制茶厂;被告人沈益占、樊小君供认不讳。
综上,被告人沈益占参与盗窃20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3945.8元;被告人单桂毛参与盗窃10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687元;被告人樊小君参与盗窃3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275.3元。除少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外,其余均被各被告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樊小君于1999年11月4日主动到嵊州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被告人单桂毛于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