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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其他各局的情报资料室或专职情报资料员做为情报资料网的各点,要积极发挥作用,收集、整理有关情报资料,并及时提供有关中心。
第十二条 情报资料网的各专业中心点之间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情报资料的交流传递工作。
各专业中心的情报资料室,要每季度向总局科技处和各局情报资料中心或点提供收集、整理、翻译、研究、出版等资料目录。
第十三条 各局检验、科研工作需要的情报资料,首先在当地收集,必要时向各有关情报资料中心索取。各中心有义务按时提供,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 资料的收集、管理、翻译和出版
第十四条 各局情报资料室或专职资料员,于每年12月向总局报送资料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度情报资料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情报资料重点收集、翻译、出版,分析研究和技术交流工作的安排及有关事项。
总局于每年2月份下达全国商检科技情报资料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资料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