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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日期】2000-04-25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刘利华等诉北京市星座兴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等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一中民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利华,男,40岁,汉族,无业,住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河沿8栋1门50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朱保伏,男,36岁,汉族,北京市建筑青钢结构厂工人,住本市海淀区二龙闸5楼3门303号。
委托代理人 陈金兰,女,31岁,无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市星座兴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金顶街西口。
法定代表人 韩冠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建国,男,30岁,北京市星座兴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副店长,住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3区8栋8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吴裕泰茶叶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