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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段桂香,女,43岁,北京吴裕泰茶叶公司金顶街店经理,住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南里24栋1103号。
委托代理人 曹凤林,女,25岁,北京奥士凯集团公司干部,住该单位。
上诉人刘利华因交通肇事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1999)石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九年五月,北京市星座兴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石超市)以刘利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其大理石台阶、墙柱撞损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刘利华及车主朱保伏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吴裕泰茶叶公司(以下简称吴裕泰茶庄)称因刘利华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将茶庄的门脸及展品撞坏,应予赔偿,要求刘利华,朱保伏赔偿撞坏门脸的损失15000元、商品损失1015元,经济补偿2000元。刘利华辩称:同意赔偿对方合理的直接经济损失。朱保伏辩称:刘利华所开的车辆车主是我,其发生交通事故与我无关,故不同意赔偿。原审法院经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