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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甲种,15种商品。
玉米及玉米碎,大米,大豆及大豆碎,豆粕(包括豆饼),茶叶,烟草,棉花,抽纱,珍珠,钻石,煤炭,钨砂及仲钨酸铵,锑及氧化锑,原油,成品油。
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为防止将整粒玉米、大豆破碎后出口,将玉米碎、大豆碎列入第一类出口商品目录,但计划内不列出口数量,各供货单位也不得以玉米碎、大豆碎充抵出口计划内的玉米和大豆,承包基数和单位不变,计划外出口按现行规定报批。
第一类 乙种,6种商品。
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
蚕丝类,坯绸。
第二类 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以及国内货源有限需要内外销统筹安排的出口商品,实行指导性出口计划,由有该类商品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出口。有关进出口商会组织成立相应的商品分会或协调管理小组负责协调管理,对其中某些有必要的出口商品也可以组织联合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