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诉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抵押登记案
发布时间 2014-08-30 浏览 32379 次
,被告下属的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把该公司的厂房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六层综合楼作为第三人神龙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后,给予办理了贷款抵押权登记。原告以该综合楼系其所有,被告下属的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错误登记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下属的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于2002年9月28日对神龙公司申请的属原告所有的址在安溪官桥205线开发小区39号综合楼作出的抵押登记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房地产估价报告,以此证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综合楼(建筑面积2697m(上标2))的产权归属第三人神龙公司,由第三人神龙公司委托评估,评估价为411万元。

  2.1998年、2002年第三人神龙公司与第三人安溪工行签订的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此证明讼争涉及的综合楼由第三人神龙公司作为抵押物提供贷款抵押担保。

  3.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此证明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

  4.原告官桥茶叶加工公司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以此证明原告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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