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诉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抵押登记案
发布时间 2014-08-30 浏览 32401 次
金是130万元,讼争涉及的综合楼不属原告的财产。

  5.安溪县房屋抵押登记审批表,以此证明2002年9月28日,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就第三人神龙公司与第三人安溪工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

  6.房屋抵押声明,以此证明申请抵押登记时,第三人神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益金及股东声明公司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

  (四)一审判案理由

  安溪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被告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是安溪县范围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行政管理部门,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作为其下属单位,行使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行政管理职权,应视为其受委托的行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其辩称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在对外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上是一个独立主体,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作为被告是错误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是安溪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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